888集团官网入口镇(街道)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实际,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对村庄进行合理分类,明确可翻建与不可翻建村庄名录,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村庄规划编制。
城郊融合类村庄:拥有宅基地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翻建、改建住房,避免城镇建设改造二次搬迁,五年内无城镇改造计划的,经镇(街道)审批,可原地翻建、改建住房;现没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新占地建房,其住房困难的,可参照相关规定解决。
特色保护类村庄:现没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新占地建房,其住房困难的,可以申请在行政村规划集居点内新建住房,也可通过购买安置房、商品房或置换安置房等途径解决;拥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按特色要求原地翻建、改建住房。
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村民建房,对于近五年内无搬迁撤并计划的村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住房,不允许新增宅基地;对于近五年内计划搬迁的村庄,原则上只允许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危房翻建,镇(街道)、区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时要严格把控,加强过程监管,严防违规建设。
其他一般村庄: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在行政村规划集居点内新建住房;允许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翻建、改建住房,并严格按照“一户一宅
镇(街道)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确需维修的,经镇(街道)审批,按照“原四址、原尺寸、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建设(仅指对墙体、柱子、屋顶等结构性维修),镇(街道)应严格监督管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做好南通新机场场址保护的通知》(通政传发﹝2020﹞106号)要求,南通新机场二甲场址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暂停翻修房屋,确需修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经属地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在原址、原面积、原高度范围内按原结构进行必要修缮,但核心区域要严格管控。也可通过购买安置房、商品房或置换安置房等途径解决。
(一)宅基地及住房建筑占地面积标准为: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镇(街道),1~2人户宅基地不超过90平方米,3~5人户宅基地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1亩的镇(街道),1~2人户宅基地不超过90平方米,3~5人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平方米,6人以上户宅基地不超过16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风格应当符合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
(二)农房的建设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层高2.8米~3.5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4米,设置架空层的,架空层层高不得大于2.2米,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建筑总高度不得大于15米(自然地面至屋脊)。申请合法的原宅基地建房的,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的前提下,原合法住房两层及以下的,不超过两层;原合法住房三层及以上的,不超过三层。
(三)建筑间距不小于1.38H(H的计算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执行)。村庄保留点新建农房与已有农房间距不满足1:1.38的,须征得四邻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农房严禁首层(含架空层)以下直接悬挑。楼梯间悬挑高度必须高于室外地面1.5米。农房每层阳台悬挑总面积(不含楼梯间)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10%。
(五)住宅正立面可设雨篷,进深不大于1.8米,面宽不大于该立面面宽的二分之一,高度不超过首层(不含架空层)。该雨篷不计入建筑及占地面积,也不计入日照间距。
(六)农房建设涉及地下室、地下车库、半地下室(半地下室指顶板面到室外地面小于1米的)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范围不得超出批准的房屋用地范围(地下室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新建房户如对邻户有影响的不得建地下室。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现有宅基地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翻建、改(扩)建、新建房屋时,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因规划实施、古建筑保护、文物保护等不能原址翻建的,原有住房、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
(一)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其子女已结婚并生育子女,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可以分户;
(二)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单独分户,分户时父母应当与其中一个子女认定为一户。
农村家庭成员中,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独生子女,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计算建房总人口(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
(三)申请人将原住宅以出租、出卖、赠与或其他形式转让房屋,以及将住房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十二)在编及离退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员工;
(十三)现役军官;退出现役后国家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国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军士;退出现役后国家以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
(十五)通过世居、继承、转让及其他方式合理获得房屋而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或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