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零碳产业园区认定与评价应以单个园区或相邻的园区为对象,物理边界以园区规划用地面积范围为准,控制指标以物理边界内在规划、设计、运行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为准。园区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宜在设计阶段开始,在运行阶段进行,且应运行满6个月。园区应建立零碳产业园区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统计管理制度,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推进工作。申请认定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认定机构应对申请认定方提交的技术分析、数据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认定和评价报告,确定认定结果。
工作流程:认定机构可按照确定认定主体和计算边界、评价园区是否满足本文件第6条的要求、按照本文件第7条要求核算园区运行阶段碳排放量、按照本文件第8条要求进行认定、编制零碳产业园区评价报告的步骤认定和评价零碳产业园区。
控制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必选指标包括能源利用、资源利用、低碳效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可选指标包括新建工业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或充电桩、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园区公共设施或道路采用绿色照明的比例、绿化覆盖率、园区管理机构通过ISO14000和ISO9001体系认证、园区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温室气体盘查企业的比例、碳达峰碳中和主题宣传活动、重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率、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等。园区应完成表1内全部必选指标和相应的可选指标,至少18项。控制指标要求为园区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控制指标要求不达标不能评价为零碳产业园区。
碳排放量核算:应以实际坐落于园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为边界,核算和报告其产生的碳排放。核算的温室气体类型重点以二氧化碳(CO₂)为主,可纳入甲烷(CH₄)、氧化亚氮(N₂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₆)与三氟化氮(NF₃)等其他温室气体核算。应按照GB/T32150、GB/T32151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技术文件,结合园区涉及的核算范围、行业类别等核算园区碳排放量。所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均应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同一排放源的碳排放或碳汇不应重复计算。